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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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关于印发V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工程建设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用地清单内容“用地清单”是在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确定后,在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前,经区政府申请,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水资源条件、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
2、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在地块供应后一并将用地清单”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三、实施程序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负责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并将涉及“用地清单制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一并纳入征收评审及土地储备成本。(一)发起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供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交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二)提出用地清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
3、技术要点,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至区政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三)形成用地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和地产服务中心)与区政府对接,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四)交付用地清单。在地块供应后,将用地清单”及时交付用地单位使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四、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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