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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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根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及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设固定的议事委员会,负责除伦理审查外的重大事项审议。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及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专家库执行议事委员会的决策。第二章议事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议事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7名,包含生命科学、医学、
2、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第四条议事委员会委员由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审核任命。第五条议事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委员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务,或无故缺席议事活动2次及以上的,省医学会可对委员进行调整。第三章议事委员会职权第六条议事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决策:(一)编制、修订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二)议定省级区域伦理审查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审核要点,制定项目监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三)议定受理项目审查申请的条件及审查时限;(四)根据项目审查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项目审
3、查委员会成员;(五)制定海南省伦理审查培训计划,培养伦理审查人才,推动全省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六)对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相关工作收费标准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七)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八)审定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十)议定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的终止事宜;(十一)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相关工作。第四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程序第八条议事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列席会议。遇到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主任委员报告伦理委员会秘书处召集委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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