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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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0)X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
2、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二、明确保障对象(一)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流浪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二)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明确
3、重点任务(一)强化分类保障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按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对符合条件的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责任
4、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2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孤儿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通过适当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提升保障水平。落实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5、。(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区民政局)3 .健全教育资助保障。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于我区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依据教育招生考试相关政策参加升学考试。支持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
6、机构开展学前教育。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对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困境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残联)(二)落实监护责任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并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告知委托照护情况。各乡镇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上门走访、重点评估等方式核实、监督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
7、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区各成员单位)2 .落实困境儿童的政府兜底监护责任。对于因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等情形而需被紧急带离的儿童,短期内无法找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代为照料的,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长期监护的儿童中符合送养条件的,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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