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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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根据我市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排污口设置、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
2、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政数、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依据国家现有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现有的排污口实行整治,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松花江、鸭绿江和浑江等主要支流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两江两湖”(松花江、鸭绿江、湖左岸、云峰(湖)水库右岸)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围扩展到全覆盖。(二)目标任务。2023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化整治,
3、强化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松花江、鸭绿江及浑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湖左岸、云峰水库右岸(段)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各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体系。二、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一)开展排污口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I232-2021)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流域江河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二
4、)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三、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一)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
5、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实施封堵、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二)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或关闭,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6、(三)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四)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
7、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排污管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管线和排污口,要采取调整排污管线走向和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五)持续开展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现有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排污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监测点、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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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