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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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药事委员会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等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所有涉及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事项均须经过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
2、参照本规定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或者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第四条*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行风监督员作为列席人员。药事委员会每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届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调整量不得少于总人数的l4o第六条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
3、担任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七条药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组织安排。药事委员会可设立药品质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处方点评等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制度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管理规范;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等。
4、(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或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购进、调整或淘汰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重点监控药品等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每年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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