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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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提高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连锁企业应由总部、仓库(配送中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组成。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仓库(配送中心)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
2、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噂横证期审监管T作第四条、省百品监看管理局负需全省连锁企业总部的开办工作,指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等工作。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除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开办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当不低于10家;(二)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
3、可追溯。质量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订统一的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其持续、有效施行。(三)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人员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业规定的情形。(五)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六)仓库(配送中心)
4、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七)连锁门店应符合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相关开办要求,并能够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规范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三)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四)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是连锁
5、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五)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六)连锁企业应按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建立制度确保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职责。第七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各岗位人员经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三章场所设施与设备第八条连锁企业应具有与药品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配送中心),符合规范相关要求,并
6、满足以下条件:(一)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IOO平方米,仓库(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二)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三)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第九条库房的规模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
7、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第十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十一)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第十一条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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