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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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
2、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
3、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采用辅导员自评,辅导员互评,学校、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他评的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合理,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一)辅导员自评(占30%):包括基础性绩效指标、差异性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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