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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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科研设备采购的时效性,根据上级“放、管、服”的要求和学校科研课题经费个人负责制的实际情况,依据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学校审计、财务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采购设备。第二章审批、立项第三条单台(套)或一次性批量采购3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注明项目、经费来源等并签字确认,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课题组负责采购物资设备。第四条单台(套)或一次性批量采购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设备,课题负责人填写“物资设备采购项
2、目计划申报表”,注明经费来源等信息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指导课题组人员进行询价比价,并填写“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计划送审表”报学校审计处审核,根据审计处意见由课题组负责采购。第五条单台(套)或一次性批量采购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除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还需经费来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程序与第四条一致。第六条单台(套)或一次性批量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课题组填写“物资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和“仪器设备项目论证立项报告书”,经论证立项后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第三章报账、入库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凭经审核的计划申报表和正式发票(发票上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课题负责人必须签字),3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凭“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计划送审表”及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按学校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账。其中单价1000元(含)以上物资设备应按要求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登记单”,统一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和财务报账凭证。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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