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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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加快无效低质及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促进经营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推行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聚焦经营主体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自然人死亡、经营主体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被撤销,导致其出资或管理的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通过推行“代位注销”制度,拓展特殊经营主体退出路径,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点、堵点等实际问题,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打造“
2、三无”“三可”营商环境。二、适用范围“代位注销”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三、主要内容(一)适用情形1.因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导致其出资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继承人代为办理。2 .因经营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经营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3 .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已经注销或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撤销或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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