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大中型公司对分大中型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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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保证公司分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的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为了规范分公司帐务处理,提高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本公司(即公司本部,以下称为“总公司)统一了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分公司报表的及时反馈,以便总公司掌握各分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第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实行收支
2、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在当地银行只能开设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两个帐户,不允许开设其他帐户。同时总公司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分公司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由分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财务掌管。基本帐户仅作总公司拨款的存入和分公司的费用支取之用。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支出采取每月请款制度,不允许直接动用货款开支。每月25日,分公司将当月的费用开支和下月的支出计划分别填写“存款与现金日报表和请款单,传真至总公司。总公司审核批准后,直接将款项划拔到分公司的基本帐户上。一般帐户用以分公司货款的收集和划归总公司之用,所有货款必须全部入此帐户。分公司只有货款存入和划转总公司的权限,而没有支取货款的权限。分公司每月应及时将货款汇回总公司。
3、第五条对于分公司的费用报销,总公司采取单笔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控制.招待费:单次招待费超过150元或月累计招待费超过100O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开支.办公用品:单次购买办公用品超过IoO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列支。第六条对分公司发货控制及帐款管理的规定1、分公司给客户的付款方式有三种:款到发货、货到款清和月结.对货到款清和月结付款方式必须依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审核权限报总公司审核批准。2、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金额、发展前景等,分公司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并报经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3、对于享受公司赊帐销售的客户均实行出货双控管理。所谓双控即授信
4、额度与到期应收帐款的双重控制.无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凡产生应收帐款已到期但款未付的客户或应收帐款虽未到期但授信额度已用足,原则上不予发货。确需发货的,须报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对擅自发货或呈报不实的,按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视损失金额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对于首次款到发货的新客户,不得以汇款传真件为发货依据。其他客户应收帐款冲销原则上也不得以汇款传真件为依据,特殊情况须报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后方可冲帐.5、对货到款清的客户,应切实做好货、款两清的交接工作,未收到货款则不予交货.6、分公司(组)每季度使用应收帐款询证函与欠款客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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