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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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抗菌药物分级分类运用管理方法(试行)为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运用和抗菌药物分级分类运用管理,依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M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分类原则第一条依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第一类药物(非限制运用药物)、其次类药物(限制运用药物)与第三类药物(特别运用药物)三类。(一)第一类药物(非限制运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平安、有效,时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其次类药物(限制运用药物):与非限制运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平安性、对细菌耐
2、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运用。(三)第三类药物(特别运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运用或临床须要倍加爱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峻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平安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分级运用其次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依据感染部位、严峻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状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进行抗菌药物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类(非限制运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峻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其次类(限制运用)抗
3、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其次类(限制运用)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类(特别运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限制。第三条临床医师可依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类(非限制运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须要应用其次类(限制运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须要应用第三类(特别运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第一、二类抗菌药物治疗无临床效果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和医嘱需经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签名,方可运用。第四条紧急状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运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第五条门诊患者因病情需运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
4、则上只能选择运用第一类(非限制运用)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须要运用其次类(限制运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严禁在门诊治疗中应用第三类(特别运用)抗菌药物。病原检测第六条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育、分别、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刚好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第七条三级医院必需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试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育、分别、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限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第八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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