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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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1.1设计、施工管理1.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有关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设计。1.1.2设计文件应有专门粉爆控制章节,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其采取的粉尘防爆措施。1.1.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1.1.4新建、扩建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1.5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改动。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1.1.6工程竣工时,其主
2、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1.2企业管理1.2.1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粮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应十分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并制定能有效控制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1.2.2本着“设防与管理并重,检查与教育同步”的原则,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设专人负责。1.2.3每年应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由具有一定权威和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1.2.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有关粮食粉爆知识教育,普及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未经培训和取
3、得上岗证书的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操作。在职职工每年培训一次,做到知识更新、常备不懈。1.2.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1.3操作和现场管理1.3.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操作。1.3.2进入10区、11区的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1.3.3在10区、11区的工作人员,鞋底不应带有铁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1.3.4在生产的同时清除积尘,应及时处理粉尘的向外泄漏和粮流的堵塞事故。1.3.5不应在10区、11区采用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火花切割和焊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人员应佩戴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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