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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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范文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确保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保发19991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0年10月20日)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确定乙方为上海市医保局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署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
2、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收费标准。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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