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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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第
2、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与本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人民监督员报名、选任、培训、抽选、考核、统计、信息库、履职台账、信息发布等功能。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各区司法局应当在街道、乡镇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基层联系点,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人民监督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基层联系点咨询活动。第二章抽选第五条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各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各区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第
3、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监督方式、案件数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抽选人民监督员的通知后,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各区司法局应当优先从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人民监督员无法满足抽选需求时,各区司法局应当从全市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经抽选、联络未能满足监督活动所需人民监督员
4、人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再次抽选以补足人数。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第八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告负责抽选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抽选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人民监督员因回避而无法参加监督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再次抽选以补足监督活动所需人数。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在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人民监督
5、员履职台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职情况通过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至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培训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选任决定后一个月内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重点培训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基本能力。初任培训应当组织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二条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规划,
6、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观摩学习、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培训工作。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重点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要求,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师资库;重点开发反映人民监督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建立完善精品课程库。第四章考核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任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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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人民 监督员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