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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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2、(二)支持主体原则上为本市企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本市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三)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四)支持的项目一般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甲级综合资信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五)按照约定用于指定用途。第四条管理和推进部门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3、战新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战新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及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日常管理,加强项目统筹管理。(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为项目推进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新赛道的产业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实施。市科委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新赛道的前沿技术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实施。项目推进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后评估,跟踪和协调项目实施中
4、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市战新办可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对项目推进部门分工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赛道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和特定出资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
5、平台等。重大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和软件领域参照有关规定可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于纯研发类项目,环评、备案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市战新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第七条国家配套项目国家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
6、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第八条特定出资事项特定出资事项是指报经市政府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予以支持的有关事项。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推进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预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战新办初审。市财政局根据经初审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平衡后,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重大项目的管理第十条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核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为:(-)项目推进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申报受理。(二)项目推进部门初审
7、同意后,将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市战新办。(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形成重大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请市战新办审议。(四)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第十一条投资补助支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支持:L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先进技术国内首次示范应用、获批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可达到核定新增投资的30%;其他符合
8、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o2 .对于已上市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Uo3 .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专用设备和仪器,以及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投入。4 .对于支持资金突破第一、二款规定限制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二)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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