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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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应当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本市选任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第五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
2、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六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S)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
3、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第九条本市人民监督员最高名额为500名,最低名额为120名。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最高名额和最低名额予以调整。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所需材料、任职期限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第H一条人民监督员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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