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210010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延续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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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延续000120321001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000120321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00012032100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延续(OOOI2032100102)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5 .实施依据(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三条(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四条(
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六条(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七条(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第27项6 .监管依据(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
3、由贸易试验区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不完全IL受理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六条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
4、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
5、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4 .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2.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3.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为最长不超过45天。4.在部分区域下放行使层级。5.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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