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2000202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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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0002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OooI2032000202)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5 .实施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2、)第十五条(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6 .监管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3、.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
4、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十九条第二款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4 .许可证件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5、.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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