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1901102 事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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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1901102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19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1901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1901102)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2、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
3、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
4、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
5、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在有效期
6、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4 .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
7、.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种子企业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种子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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