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3400101 主项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下业务项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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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01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01)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5 .实施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
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
3、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11 .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县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确需进
5、行少量采集的;不属于下列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情形: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申请对象不是外国人。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
6、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
7、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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