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6400509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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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00012036400509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64005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00012036400509)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
2、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
3、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
4、三十六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6、/专项(特许)核发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四、行政许可服务
7、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三、对采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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