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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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信用约束,降低市场风险,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2、予以除名。第三条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除名决定。(一)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
3、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将除名告知书送达拟除名经营主体,告知其除名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经营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除名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告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五条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经营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的,或者在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
4、态的;(二)恢复纳税的;(三)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登记机关已受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经营主体已办理歇业备案或已迁出市外的;(五)涉及司法诉讼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后,经营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除名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决定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后果:(一)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经营主体名称,不再作为经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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