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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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9号)各相关单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自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厦自贸委规(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
2、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可参投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由引导基金参投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管委会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组织架
3、构第四条设立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与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政策法规局、规划建设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各一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负责引导基金参投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决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六)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
4、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七)如果属于重大事项,联席会议需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再报告。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厦门自贸片区财政与金融服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会、联席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四)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五)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管委会根据引导基金运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
5、机构”)O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协助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二)对拟参投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三)将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力,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及运营方向;(五)负责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子基金日常管理和退出等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批复投资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六)跟进落实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返投工作;(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管
6、理机构除了上述职责外,还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汇总情况、政府系统备案、基金保值增值、年度审计等。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八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投投资的方式运作。参投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投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厦门自贸片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股权投资基金。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参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投子
7、基金方案后半年内完成设立;(二)出资要求。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子基金募集资金原则上在子基金首期到资日起3年内全部出资到位。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内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子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后,同意其最多可延长2年;(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五)托管机构。引导基金参投的产业子基金托
8、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应当从具备托管人资质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具体标准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六)投资规模。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引导基金的参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厦门自贸片区内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质基金,经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参投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版(七)基金投向。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航空服务、国际贸易、航运物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文化贸易与服务、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总部经济、高端制造等自贸区重点企业以及与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A)返投要求。产业子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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