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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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保证输水安全,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引黄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引黄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庄、李家岸等4条引黄输水干线的河道、渠道,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有关省份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推动本
2、省引黄调水工作。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调水利用效益,维护输水秩序,保护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引黄工程沿线各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负责河道、渠道的巡查、检查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执行引黄工程调度计划,承担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水费征缴等具体工作。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引黄河道、渠道保护以及用水秩序维护等工作。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引黄工
3、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信息化监测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言息技术应用,加快引黄工程信息化建设,提升引黄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黄工作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引黄工程、引黄水质的良好氛围。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用水效益的宣传。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七条【管理职责】引黄工程河道、渠道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引黄工程的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4、【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弓I黄工程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划定范围执行;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划定。第九条【安全运行责任制】弓I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制定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加强对引黄工程设施的检查监测、巡查巡视和维修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十条【巡查养护制度】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养护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引黄工程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在巡查、养护过程中发现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
5、行抢修或者排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涉引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征得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引黄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引黄输水安全。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第十二条【引黄灌区建设】引黄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引黄灌区建设,加强引黄受水区灌溉设施现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第十三条【受水区节水管理】引黄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6、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T本化、保护性耕作和深度保墙储墙等节水技术措施。加强农田土壤墙情监测,推进测墙灌溉。第十四条【紧急占用】引黄工程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有关设施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征用,被征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章水量调度第十五条【水量调度原则和年度】引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计划管理。引黄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十六条【水量调度计划建议制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7、根据引黄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和水资源状况,制订本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建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用水计划制定、下达及调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按照优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生态补水,结合受水区用水需求和规划分水量,相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制定并下达本省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提出申请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调度实施】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下达调度指
8、令。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明确责任人,组织做好调度实施相关工作,确保市际交水断面输水流量。第十九条【引黄工程输水调度管理】引黄输水期间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引黄工程输水的,应当经过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同意。非引黄输水期间利用引黄工程输水的,输水前应当函告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条【防汛调度衔接】引黄工程输水调度应当服从防汛调度。汛期,洪水调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调度方案实施,市际闸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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