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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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一一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2023修订)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8.25生效日期:2023.08.25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一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了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
2、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
3、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D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
4、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不再适用。本指南发布前,投资者已经按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规定签署过风险揭示书的,无需重新签署。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被实
5、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字样。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四、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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