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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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2023修订)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8.25生效日期:2023.08.25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在开展经纪业务、保荐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信息
2、管理、交易系统管理等的过程中,违反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会员作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二)与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等违规情节相适应;(三)综合考虑主观过错、配合监管等情况。第二章措施种类第五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限制交易;(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六
3、)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取消会员资格;(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六条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书面警示;(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七条本所可以根据监管和业务开展需要,对会员
4、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口头问询、谈话提醒,出具问询函、提醒函、监管工作函等工作措施。第三章违规情节第八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程度等,对其违规情节轻重进行认定。第九条违规行为不具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且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第十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重:(一)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占比较高;(二)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三)导致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较大损失;(四)因会员未报送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影响本所公布的交易相关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本所或者其他相关主体造成较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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