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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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四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条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
2、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六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七条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新学年9月1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适龄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安排相应学校就读。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
3、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十条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全省学籍数据中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区)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
4、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将学生信息、学校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每学年要对学校的学籍进行年审,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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