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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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比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2、,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
3、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旧条文对比1994年旧版条文2023年修改条文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 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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