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约谈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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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安全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约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我省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燃气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二章情形和对象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
2、府所辖地区和各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负面舆情的燃气安全事故;(三)因城镇燃气安全问题或城镇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专项通报;(四)因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燃气供应责任不落实(限供、少供或断供),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五)未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如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或存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对象包括:(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的,约谈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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