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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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第一条本章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对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律师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的审查操作指引另行规定。第二条本章所称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1.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3、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三条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
2、1.应邀参加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而举行的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发表口头意见;2、就受托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出具建议稿、修改稿、法律意见书等。第四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查: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是否在制定部门的权限范围内;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事先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是否已经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意;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其他部门是否同意联合制定。第五条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1.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事项;2、是否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3、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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