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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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3、,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延续、变更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申请人
4、及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3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二)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已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5、,不再提供社保材料。(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受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七条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类中选择一类。具有机械或土建单一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换发综合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另一类安全生产考核。第八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应急救护基本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
6、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安管人员考试管理系统,依据住建部安全生产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标准和教材,建立全省统一考核题库并动态更新。对安管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安管人员考试考点。第十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计算机闭卷的方式,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3年。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命题所占比重按照下表执行。人员类别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50%40%10%项目负责人30%40%3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40%40%第十一条取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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