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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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北京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上诉人与一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一案二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二、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纳:卜面,上诉人就上述二审争议焦点进行阐述争议焦点一:争议焦点二:综上,O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年_月一日代理律师联系方式:电话:O电子邮箱:。地址:O附本案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附本案相关判例:序号案号信息裁判要点判决原文引用市区人民法院一、公司系按本院认为,(一)民初字
2、第一号“客观情况重大所谓客观情变化为由解况,是指除除”,法院直接劳动者和用按“客观经济情人单位主动况重大变化经采取行为之济性裁员为由”外的不以双裁定解除合方主观意志法。为转移的情二、法院认为况。根据已“虽然未经劳动查明的事行政部门备实,被告解案”,不影响裁除劳动合同员的合法性。的直接原因系被告亏损严重,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导致被告经营困难,被告不得已决定关闭布鲁宫法餐厅,随之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系被告主观自主决定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情形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被告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关闭布鲁宫法餐厅,并将原场地对外出租,系被告作出的调整经营方式行为。被告虽未成立工会,但通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告知、张贴书面通知公示、会后分别与员工面谈方式已履行了与劳动者的协商过程;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行为虽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手续,存在程序上瑕疵,但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种报告程序系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要生效条件;且被告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并未实际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认定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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