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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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法律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外,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一)个人诚信承诺。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自愿说明
2、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二)信息共享查询。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形成共享对比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在线核查。(三)其他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主动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时,应当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采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开展具体核查工作。(一)个人诚信承诺。在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二)信息共享查询。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托云南智慧法援系统或者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状况。查询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车辆登记及营运车辆经营性收入、房产登记及出租收入等信息。(三)其他核查。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信息确需查询,但通过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信息共享不能或者无法查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和公示核查等方式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获取申请
4、人的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通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该信息只能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途径。第七条通过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后,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书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第八条加强受理、承办过程中的监督,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及承办人报告监督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在案件受理或给予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报告。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
5、难状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第九条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示,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数据推送及受援人信息公示。信息数据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与合作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需求,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受援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申请人后,可以将其获取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在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公示30日。第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H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
6、件:L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申请人个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其他证件证件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申请事项 刑事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口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核查方式个人诚信承诺口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方式核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根据
7、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照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与申请所在单位职业人关系说明: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2.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读书的,写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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