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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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部门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公职律师业务活动受省司法
2、厅的监督、指导。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担任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经审核同意。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其公职律师申请不予同意:(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七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申请人自愿报名参与公职律师的选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须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然资源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函;(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S)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五)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六)按照云南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公职律师可以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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