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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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
2、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第六条县园林绿化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
3、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第八条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县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第九条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二)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三)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四)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4、%;(六)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25猊(七)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它用。第十条附属绿地管理的运行程序(一)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时,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审查要对项目绿地指标、设计方案、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绿化指标达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同时报送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2 .规划总平面图;3 .植物配置平面图。(二)批后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监管:1 .加强施工质量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
5、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2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限期督促完成。3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4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5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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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附属 绿地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