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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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 .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需要进行委托调查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调查评估委托函中载明是否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2 .人民法院对于醉驾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赔偿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其他过失犯罪且已赔偿谅解或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可以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3 .人民检察院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
2、建议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4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得通过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不得将调查评估结果以外的调查评估具体开展情况等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调查评估意见书仅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5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将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视情纳入工作对象管理。6 .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
3、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前款情形的,因社区矫正机构在异地,决定机关三日内难以书面通知的,可以先行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后,再及时将书面通知送达社区矫正机构。7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除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原审人民法院是本省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外省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拟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原决定机关是本省的,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建议;原决定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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