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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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2023修订)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9.01生效日期:2023.09.01文号:北证公告(2023)61号北证公告(2023)61号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交易,进一步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1 .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会员为投资者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1. 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1. 2可计入个
3、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1.1.1 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1.2. 2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
4、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1.2.4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1. 2.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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