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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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推动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国控弓上水库断面和省控河口桥断面所在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分别完成30%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国控弓上水库断面所在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全面完成;省控河口桥断面所在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60%;全县其他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全面完成。2025年底前,全县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全面完成。二、开展排查溯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底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团队,按照“
2、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全市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全面溯源摸清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排查溯源工作。(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工作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制定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三)明确入
3、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具体见附件)。三、实施分类整治(四)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强化截污治污,根据入河排污口清单和实际情况,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制定年度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实行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五)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4、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县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坚决取缔。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六)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县住建局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错混接改造力度。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关闭,并向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备案。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
5、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先结合实际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再对散排口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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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全县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