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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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保护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XX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二、监管内容1、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我区教育局履行管理职责的非营
2、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接受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的联合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开设学费专用账户,报区教育局备案,收取的学费、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联合监管。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学费,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鼓励开设学费专用账户,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资金往来接受联合监管。3、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报告。三、监管要求4、民办
3、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5、民办学校应当落实利益关联方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区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应将协议报区教育局审查。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的
4、协议,区教育局主要审查协议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是否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6、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每学期开学收取的学费、保教费等应当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学期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本学期支出预算金额,每月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月度支出预算金额。学生数在200人及以下的民办幼儿园,非工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5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1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学生数在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非工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20万元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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