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三高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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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三高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设立鲁山三高综合奖学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学金),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申请对象第二条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综合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业勤奋、品德优良、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无任何不诚信行为;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配合学校、班级开展的日常工作
2、;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爱护环境。第四条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综合奖学金:1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2 .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3 .有不诚信行为者;4 .有不及格科目,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5 .其他经学校和所在年级组认定不符合评选综合奖学金条件的情况。第四章申请流程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第七条评定范围:参评学生为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总评人数的前40%。第八条评定时间与名额:参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一等综合奖学金每人100O元、二等
3、综合奖学金每人800元、三等综合奖学金每人500元,全校获奖学生总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3%左右。第九条评定程序:各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资助专干、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不少于本年级总人数的10%),初步评出获奖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报,并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五章发放与管理第十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最终公示结果制表造册,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由资助中心按照使用范围安排,按规定支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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