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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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苏卫健医政(2023)54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对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全市的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重点专科的管理办法,我委于2021年10月印发了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提高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打造一批能够进入国内、省内先进行列的临床重点专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等,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苏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审、确认,能代表全市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临床专科。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参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
3、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五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能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技术领先。第六条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作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管理。在经
4、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第九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市内、区域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他专科及全市专科共同发展。第二章申报第十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对照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第十二条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二)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
5、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三)申报专科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四)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行列;(五)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在省内或市内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且第一执业地点必须在申报单位;人才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第十三条截至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科,不得申报重点专科:(一)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8
6、5%;(三)临床科室病床数20张(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乐以门诊业务为主的科室不受本条限制;(四)截至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鉴定结论时间计算)未满2年的;或有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2年内有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五)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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