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范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储备供应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方案 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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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规范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储备供应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储备供应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西安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一、落实用地规划选址管理(一)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三区三线”管理要求,依据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展选址工作。(二)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军事、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及以上单独选址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执行;省级以下单独选址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组织用地单位编制项目用地选址方案。(三)选址在
2、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市政公用、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用地单位编制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四)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施综合性开发建设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发时序、公益性用地配比等内容,评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须依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盘
3、活周边闲置低效用地、整合批而未供土地,组织编制综合性开发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六)各类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应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出具项目规划预选址意见,并纳入资源规划一张图”平台进行管控。(七)市本级、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时,项目单位须提供市资源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预选址意见。(八)市本级、区县、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在制定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前须取得拟储备土地的规划预选址意见。二、落实征收储备土地计划管理(一)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需求和项目征收储备计划。(二)涉及已开展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
4、征收等保回迁、保安置项目用地,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改事务中心、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根据改造项目规划,提出用地需求和项目征收储备计划。(三)新增计划城棚改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含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制定详细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储备工作方案,征得被改造人同意,认真评估社会风险,测算投资成本,明确改造方式和改造主体,取得市城改事务中心、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申报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四)市本级、区县、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预选址意见,提出用地需求和征收储备计划。(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应统筹本辖区各类项目用地需求,按照优先保障保回迁安置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六)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资源规划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控要求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对土地征收储备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时序统筹平衡后,在11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下一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七)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动态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市政府审定。三、落实征收储备方案编制审核管理(一)纳入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的项目用地,应逐项目编制土地征收拆
6、迁补偿安置储备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选址规划、土地现状、权属情况、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实施计划、责任分工、保障措施以及成本、收益测算等内容。涉及安置用地的,应与建设项目主体用地同步纳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储备工作方案报审。(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经市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作为开展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保障用地的依据。(三)市级实施征收储备土地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储备工作方案,经市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各区
7、县、开发区实施征收储备土地的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编制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储备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四、严格落实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管理(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应根据省、市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本区域实施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补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
8、准(2018)(市房发(2018)103号)通过评估确定。(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执行。(四)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进行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应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采取实物安置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人均住房水平等研究确定实物安置标准、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等补偿政策。(五)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符合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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