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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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细则。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
2、现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高技术制
3、造业,经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含租赁期)5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和年限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结合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选取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两种模式并制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产业投资建设合同。第五条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应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满后,可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第六条各开发区
4、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工信、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商定产业准入、投入产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指标,并纳入出让方案、出让(租赁)合同。第七条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标底。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第八条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耕地占用税及城市配套费等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第九条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
5、内不得转让、转租、抵押。第十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二三产业用地混合、公益性与经营性设施有序混合,合理引导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符合相关产业用地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一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办理。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第十二条在招拍挂时,竞买保证金按先租后让形式的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租金。租金不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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