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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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与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第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2016)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产生进场交易行为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代理机
2、构及其他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平台使用合同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系统(代理机构超市)(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超市)是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2.O平台按照属地原则对代理机构机构和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展示,将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合同信息、诚信信息、记分情况等内容统一对外进行公开和展示,为招标人、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真实
3、可靠的代理机构进场服务信息。第五条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全力打造“市县一体”管理模式,按照“一处注册、全市通用,一处记分、处处生效”推广运用,纳入“市县一体”管理的分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努力实现全市代理机构管理服务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第二章平台使用合同第六条平台使用合同实行承诺履约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实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名注册登记制和代理机构合同履约承诺制。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前,应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依法签订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详见附件D,承诺交易服务行为依法依规
4、,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履约评价等规章制度。代理机构平台使用合同签订按“市县一体”管理模式签订执行,代理机构可选择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纳入“市县一体”管理的分中心签订代理进场协议,合同履约条款和履约评价记分实行“市县一体”管理。第七条进场代理的基本要求。首次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人员须三人(含)以上,代理机构需及时在代理机构超市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进场从事代理服务的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招投标业务和水平,原则上需在所属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60天以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知识培训和测试;如知识培训和测试满分的人员,对进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为20天以上;进场服务的代理人员
5、需经代理机构授权委托开展代理业务。第八条平台使用合同年限。平台使用合同原则上为三年,三年内履约评价不低于50分的代理机构,可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申请续约。第三章履约评价内容第九条履约评价记分模式。根据平台使用合同约定内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评价,代理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其中共性条款90分,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个性条款10分,各交易分中心个性条款具体内容需报市交易中心同意发文后方可使用,履约评价包括加分和扣分两部分,实行累计制进行记分。第十条履约评价扣分标准。履约评价扣分标准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严肃处置四个层级,其中轻微条款每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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