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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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H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
2、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风险分级监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监管级别措施,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医疗器械生产风险分级监管H作,组织实施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指导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相关H作。第六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H作。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
3、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分值确定,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为40(含)分以下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为40-6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为60(含)-80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80(含)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九条静态风险分值根据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确定(附表)。第十条动态风险分值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确定,分值累加计算。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增加10分:(一)新开办企业的;(二
4、)以委托生产方式或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的;(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5-10项(含)一般缺陷项目,无严重缺陷项目的;(四)未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报告事项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六)其他需加分的事项。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风险分值增加20分:(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10项以上一般缺陷项目或1项及以上严重缺陷项目的;(二)违反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四)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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