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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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主体融资扶持的有效结合,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金融助企纾困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O第二条“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将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贷款用途第三条“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为
2、A级、B级、M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第四条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第三章开展主体第五条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第六条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机构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第四章业务致策第七条“税融通”贷款业务是以纳税信用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并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以增加贷款可获得性。第八条贷款期限。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可授信三年。第九条贷款信用额度。单户企业融资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具体担保额度
3、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同级联席会议视情确定),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第十条贷款利率。对A级纳税人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第十一条担保措施。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为信用贷款,200万元以上贷款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针对信用贷款条件较弱的小微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再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第十二条贷款程序J税融通”贷款须由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授权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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