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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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全力引进、用好、留住人才,根据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符合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类定级的我省E类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已定级人才)。现聘管理岗位(非“双肩挑”人员)的已定级人才不得参加人才激励政策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已定级的技能人才按照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2、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号)贯通到职称后按照此细则执行。二、待遇兑现标准(一)A、B类人才1 .具备正高级职称的A、B类人才已定级的A、B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正高级职称且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满10年且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及以上的,符合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1)3号)规定的业绩标准的,可认定上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 .具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A、B类人才已定级的A、B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认定上一级职称。已定级的A、B类取得副高级或以下职称的企业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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