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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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税务局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过程2023年4月,财政部
2、、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在延续执行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大部分条款基础上,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纳入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二是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三是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四是
3、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充分收集地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矿产企业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结合中央文件精神,针对中央文件需省级明确事项及地市反映存在的市县收益分成比例偏低等问题,共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明确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现行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调整为纳入办法所附矿种目录的按收益率形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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