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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中信银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公路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商议,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l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Ll“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
2、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L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项目”指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LlI“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LI3“豫备费”包括基本豫备费和涨价豫备费。1.L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
3、.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者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
4、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对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 贷款人允许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
5、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允许。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b天)。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办理下列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者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份已自筹解决;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 出具
7、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1)年月日,提款万元;(2)年月日,提款万元;年月日,提款万元;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允许,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一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销全部或者部份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者
8、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允许后方可取销。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者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销未提取的贷款。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允许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9.6别渡、阻士印企本合同近不受浸本息的资金,回窍可不期士:F.公第彰消IS丰当功项的丰SftlS斗费
9、:q.9.10 第9.6条坞限资金尚不关X印企受浸的,别受况:型况阳W商X别浸、的卦抖其础资金卷企受渡本息,典居由为独、款卷。9.11 别渡、要求开填企浸的,型士涨当开填企渡日个路斗营业日填向受浸、开交申费,每与受浸、W商允许当,旦X开填企渡。供士开填卷企的渡近,别渡、不渠重携别阻。9.17 别渡、开填企渡的,仍够孕与息日投斗:本金金遮不备千士旦匹。9.1妥别渡、开填企渡的,型梁运型阻渡天凝机算性息,与本金一共印企。9.1v别渡、开填印企的本金,型梁本合同9.L条册当的企渡机店阎吻当减千受渡本金。9.IS亲某个开渡、企渡、与息日供非路斗营业日,M吻加至不一个路斗营业日,亲不一个路斗营业日供不一
10、个公y与资舆目份的第一天M县开渡、企渡日开填至丁一个路斗营业日。吻加典开填的,肆型加功典减千性息。第七条账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 账户监管包括: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
11、还清为止:7.3.2 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豫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对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
12、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2 项目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对付的工程款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742项目经营期: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对付的营运开支e.其他支出。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居、。7.6 贷款人对为实
13、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担保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
14、赁、联营、合并、分立、股分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L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 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一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
15、变化;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者浮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商议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