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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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河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一码通”赋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河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2、。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河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1 .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
3、地面积30亩以上。2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3 .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4 .渔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 .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者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
5、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年度省级示范场名单,授予“河南省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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